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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警示函措施

2022-12-26| 发布者: 惠民商贸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建工”)31日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建工”)31日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书,2018年7月7日,陕西建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021年4月28日,上市公司披露北油工程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上市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2019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2019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上市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19,566.02万元更正为17,490.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101.23%更正为90.49%。

  因未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适用与上市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导致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亚斌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局决定对公司及王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陕西局还指出,根据决定书,该公司及王亚斌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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