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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决打击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实施家庭暴力

2022-07-20| 发布者: 惠民商贸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来源:封面新闻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粟裕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法......

来源:封面新闻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情况。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不能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王丹表示,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错误的。为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法院应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她还表示,如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法院应调查收集。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所需证据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调查收集。

此外,法院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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